{{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據本府111年1月18日屏府社政字第11062638600號函辦
理。
二、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得
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
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人道救援不在此限。」;同條例
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略以,依第5條第2項接受捐贈或發
起勸募,均應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依指定之用
途使用,如有上級機關者,並應於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將
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三、請轉知並要求所屬,確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俾資適法。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2-02-15|
{{ $t('FEZ005') }}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