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0月29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40111203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已修正「兒童權利公約(下稱 CRC)教育訓練及
成效評核實施計畫」,並將名稱修正為「兒童權利公約教
育訓練及宣導計畫」,自115年1月1日適用。請各校自
115 年度起依新計畫推動辦理。
三、114 年度仍依原「兒童權利公約教育訓練及成效評核實施
計畫」辦理,並預於12月份函請學校填復相關教育訓練情
形調查表等成果資料。
四、鑑於109至114年計畫辦理期間,學校業務相關人員每年度
定期配合彙整參訓成果並提供相關資料,備極辛勞,得力
有功,請學校本於權責,依業務同仁承辦CRC教育訓練計畫
之情形(包括主辦或執行CRC教育訓練、定期調查辦理情
形、彙整提報成果資料、擔任窗口溝通聯繫等)覈實獎勵,
敘獎額度最高以嘉獎2次為原則,並以2人為限。
五、檢附行政院「各機關辦理人權教育訓練監測與成效評估指
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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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11-14|
{{ $t('FEZ005') }}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