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縣府110年2月8日屏府勞動資字第11004927900號函轉勞動部110年2月2日勞動條3字第1100130044號函辦理。
二、依勞動部104年10月7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號令釋,勞工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因國際疫情仍嚴峻,為使勞工能有較彈性之婚假規劃,勞工如無法於勞動部104年10月7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號令釋規定期間內請畢婚假者,得經雇主同意,於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
三、前開所稱「疫情結束」,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
四、檢附勞動部函文一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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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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