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4月6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40914號函辦理。
二、請各校確依報經本府備查之課程計畫實施課程與教學;如有修正課程計畫,未事前報經本府備查而逕行實施者,本府將追究校長及學校相關人員行政責任;私立學校部分,本府將請董事會追究校長行政責任,並視情節輕重,停止學校全部或部分招生班級數或獎勵補助。
三、另請貴校務必將報經本府備查之課程計畫公告於貴校網站首頁,以利學生及家長運用參考。
{{ $t('FEZ003') }} 16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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