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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立新園國民中學

公告彙整

教育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教師工會團體協 約協商訴求之SOP作業流程圖、因應作為及檢核表」

{{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8月15日臺教師(三)字第1122603290A號函
辦理。
二、為因應教師適用勞動三法後,教師工會陸續成立並可能與
雇主進行協商,爰本府前於106年9月7日屏府教學字第
10670038600號函轉教育部106年9月1日臺教師(三)字第
1060112116號函檢送修訂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教師
工會團體協約協商訴求之SOP作業流程圖及因應作為」,請
學校轉知所屬人員知悉。
三、另為落實上開SOP作業流程及因應作為,教育部擬具旨揭檢
核表,請學校依循辦理。
四、為使團體協約之協商程序順利進行,相關因應作為重點說
明如下:

(一)學校確認教師工會是否具有協商資格:
1、當學校接獲教師工會提出團體協約協商要求時,應先
確認教師工會是否具有協商資格。
2、教師工會所提團體協約草案有明確載明適用特定對象
(包括職業、職務或地域)時,計算具有協商資格之
人數,則應以該適用對象為計算範圍,即教師工會之
會員受僱於學校之人數須逾適用特定對象(包括特定
職業、職務或地域等)人數二分之一。
3、倘對於教師工會協商資格發生疑義,為避免衍生勞資
爭議,得向各地方勞動主管機關請求協助認定。
(二)落實通報機制:學校確認教師工會具有協商資格後,應
將教師工會所提協商版本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知悉,
並副知教育部。
(三)籌組協商團隊:
1、學校如考量協商事項須具全校一致性,不宜有工會會
員與非工會會員之差別待遇,可與工會表達無法達成
簽訂禁止搭便車條款。
2、在團體協約協商啟動前,可邀請相關利害團體(如家
長團體、校長團體)召開籌備會議或會前會,取得共
識,俾利未來協商進行。
(四)秉持誠信協商:學校應依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秉持誠
信協商原則進行協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須於接
獲協商要求後60日內提出對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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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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