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2月11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20174915號函辦理。
二、旨案評選送件方式、薦送名額、校數及期程,臚述如下:
(一)送件方式:申請類別由受推薦單位(個人)所屬機關學
校逐級核章後,請於113年1月9日(星期二)前將申請表
及相關佐證資料函送本府(逾期不予受理),本府依實
施計畫相關規定辦理初審作業;完成後將推薦之申請資
料送該署複審,其薦送名額及校數原則如下:
1、績優個人:
(1)行政人員:
甲、須實際承辦童軍教育相關業務至少2年以上。
乙、由本府推薦1名。
(2)個人:
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
校、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之教職員工,由服務
學校薦送,每校1名。
乙、本府送該署績優個人名額,依所在地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含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
及國民小學)校數,每100校薦送1名績優人員
【未滿100校得推薦1名】。
2、績優學校:
(1)高級中等學校:每20校薦送1校【未滿20校得推薦1
校】。
(2)國民中學:每40校薦送1校【未滿40校得推薦1
校】。
(3)國民小學:每100校薦送1校【未滿100校得推薦1
校】。
3、傑出童軍:
(1)依所在地高級中等學校(含國、私立):每20校薦送
1人【未滿20校得推薦1人】。
(2)國民中學:每40校薦送1人【未滿40校得推薦1
人】。
(3)國民小學:每100校薦送1人【未滿100校得推薦1
人】。
三、上開送件若有相關疑義,請逕洽04-8320364轉321(廖組
長)或302(游小姐)洽詢,相關評選指標請參閱實施計
畫。
四、複審作業:該署預計113年1月底前完成複審作業,2月公布
績優名單。
五、頒獎典禮訂於113年3月20日(星期三)舉行。
六、本案曾獲獎個人及單位於3年內不得再行申請(已獲111年
度本計畫各項獎勵之績優個人及單位,本屆不予受理)。
七、該署得實地訪查各項獲獎個人及單位,如有申請、受推薦
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缴原頒發
之獎座及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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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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