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4月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35700669號函辦理。
二、請貴校於實施戶外教育時,確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戶外
教育實施原則」與「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
辦理,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戶外教育之機會,不
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參與,並應提供無障礙之設
備及所需服務與協助。
三、另請貴校規劃戶外教育時,須併同多方考量身心障礙學生
之障礙級別及特質,研議符合該等當事人需要之協助,以
維身心障礙學生受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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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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