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據本府113年4月9日屏府社助字第11314549400號函辦
理。
二、有關依前開規定略以,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
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
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續由本府依通報派員調查予以生活陷困
民眾必要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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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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