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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立新園國民中學

公告彙整

屏東縣政府重申學校辦理赴陸教育交流活動應注意事項及落實填報登錄平臺事宜

{{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7月24日臺教國署原字
第1150064031號書函辦理。
二、兩岸教育交流目的,在於促進相互瞭解與溝通,學校應遵
守兩岸政策立場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
兩岸條例)等法令規定,秉持對等尊嚴原則,辦理各項教育
交流活動。大陸委員會(下稱陸委會)自113年6月27日起調
升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旅遊警示為「橙色」,建議國人避
免非必要旅行,留意赴陸交流風險及挑戰,以落實保障我
學生人身安全與權益。
三、教育部於108年建置「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凡以
學校名義組團或我方學生赴大陸地區進行學生教育交流活
動,或大陸地區學生組團至我方學校與我方學生進行教育
交流活動,不論實體、視訊(線上)等交流形式,於活動起

始日1個月前至前揭平臺之「教育交流活動」頁面登錄,並
於活動完成後1個月內至「事後登錄」回報活動概況。此
外,學校如有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之情事(無論實體或線
上),應於公告日前或公告日起3日內至前揭平臺之「協助
公告陸方活動訊息」頁面登錄。
四、請加強宣導學生自行參加校內外機關(構)、單位、社團、
系學會、民間基金會(或協會)辦理或學校教職員生自行招
攬校內外學生赴陸交流活動(如於社群平臺發布相關資
訊),應主動回報學校,各校亦應至前揭平臺填報。
五、學校及教師辦理學生赴陸交流活動、學生參加赴陸交流活
動(含實習),以及學校(含教職員生)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
息,應落實至前揭平臺填報,並遵守兩岸政策立場及法令
規定,秉持對等尊嚴原則,對陸方主動邀約活動應提高警
覺(如全額免費、落地接待等),亦應注意活動目的、辦理
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不應涉有政治目的或政治
性內容,避免協助或配合陸方宣傳。
六、教育部支持兩岸間良性互動,惟為防範學校因參與交流活
動而涉及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之1規定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
範,請各地方政府督導轄下學校落實審前把關。另請學校
謹慎審視兩岸教育交流活動陸方主辦或協辦單位不得為大
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檢附陸委
會113年5月2日修正公告「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
他機構,禁止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
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事項附件一併供
參。

七、學校應強化自我檢覈與內控機制,並妥善保留交流活動之
相關紀錄。學校如對活動辦理單位、目的、行程及內容有
相關疑義,應函詢陸委會會釐明及確認後始得辦理。
八、前揭平臺填報操作問題,請洽電話:(06)243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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