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依「屏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處理原則」規定:
公務人員有酒後駕車行為者,各機關學校應本權責查證後,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或各機關職員獎懲規定,衡酌事實發生原因、情節、所生之危害及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嚴厲處分。
酒後駕車行為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履行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所定之誠實義務,於行為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公務人員有酒後駕車行為者,各機關應列為當年度考績評定之重要依據。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及駕駛比照本原則辦理。
4.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酒駕未肇事者,績效考核不得考列甲等,連續二次考列乙等者,不予續僱。酒駕肇事者,得視肇事情節輕重辦理專案考核,肇事情節嚴重,造成人員重大傷亡或嚴重影響政府聲譽者,得予以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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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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